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4/07/01 00:00:00      编辑:      访问: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青岛科技大学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0元(含学校助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含学校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学校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及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调整资助标准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四条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集体活动。

2.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

研究生在校期间,如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等方面考核不合格或因违反校纪校规、违法乱纪而受到处分,视情节轻重,减少或取消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助学金发放办法

第五条 助学金发放管理:

1.按月发放助学金:每月中旬发放,每年按十个月发放。

2.助学金由财务处根据研究生处的造册名单直接发放到个人的银行卡账户中。

  3.助学金发放年限:在注册基本学制范围内,按实际在校学习时间发放;对于学制仍不能毕业的研究生,自第三学年结束后不再享受助学金。

第六条 停发处理:

  1.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因私出国、参军、休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按学校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助学金。研究生因不注册等原因自动退学者,从实际发生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助学金;

  2.每学期开学二周内无故不注册者停发助学金;学校设定最高三个月的缓注册期限,超出缓注册期限又无正当理由者,按未注册处理;

  3.停发期结束后,本人须向所在学院(部)提出恢复享受助学金的申请,报研究生处审批后,方能恢复发放。停发期未享受的各类补助项目及国家助学金,不予补发。

第四章 助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按照财政厅、教育厅的要求,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八条 学院(部)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4 9 1 日起 实施,从 201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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